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办法(试行)
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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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毕业生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(以下简称《报到证》)发放及管理工作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《报到证》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和毕业后存放档案的唯一证明,没有《报到证》任何单位不予接受档案。《报到证》于毕业生离校前统一发给个人,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领取、管理、发放和登记。
第三条 《报到证》各项信息应确保准确。毕业生在离校前应认真核实,如发现信息有误,应立即到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申明,以便采取相应补救措施。
第四条 各系、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,确定无任何问题后,再将《报到证》发给毕业生。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,私自扣留、延缓发放毕业生《报到证》。
第五条 《报到证》分为上、下两联,其中上联(蓝联)为《报到证》正本,应发给毕业生,由其本人持《报到证》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;下联为白色,为《报到证》副本,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。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,认真负责,确保《报到证》副本入档正确。
第六条 参加“专升本”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,不发《报到证》,毕业生持《录取通知书》到所报考学校报到。凡在“专升本”工作中有变化的,如放弃“专升本”或“专升本”递补录取的人员,毕业生应主动与所在系或中心联系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七条 考取“专升本”而被本科院校录取的毕业生,因故放弃升本而必须办理《报到证》的,学生持“专升本”录取通知书,自行到所考取的本科院校解释说明,并取得加盖公章的“考生自愿放弃学籍”的相关证明后回学校办理《报到证》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。
第八条 永久结业生发给《报到证》,但须在《报到证》“备注”栏内注明“结业生”字样,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;如属暂结业,学校则延缓为其发放《报到证》,待毕业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后,视补考结果另行处理:通过补考的,毕业生出具《毕业证》,中心发放《报到证》;确定不能通过补考的,按永久结业生对待。
第九条 毕业生应办理完所有手续,领取《报到证》后离开学校。离校期间,各系应现场指导,帮助毕业生办理各项手续,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。
第十条 《报到证》原则上统一开回学生入校前生源所在地(户口所在地),即毕业后,毕业生持《报到证》回原籍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人才交流中心)存放档案。
第十一条 毕业后两年内一定要按时持《报到证》存放档案,逾期档案将无法存放。
第十二条 如毕业生不在户籍所在地存放档案,可于毕业当年10月份后回校办理改派手续,届时应持毕业证、《报到证》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合同,改派至工作地人事局存放档案。
第十三条 因学籍问题而无法办理《报到证》的毕业生,应完善学籍等相关手续后,于毕业当年10月份后办理《报到证》相关手续。
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《报到证》,如因丢失、损坏等问题,学生应持身份证、毕业证到中心填写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书》申请办理,办理时间以教育厅审核、通知办理的时间为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